神恩浩大(三十四)

當我被關進一間號房時,就有一個管教幹部進來對犯人們說,『這個老人犯有心臟病,你們不可動他,出了事你們要負責。』隨後,又有一個監獄醫生來說,『這位老人是好人,不像你們為非作歹,你們要好好對待他…。』這兩個人我都不認識,竟然會如此關照我,實在是神的眷顧。幹部走後,號裏的犯人圍在我的身邊,問我是因甚麼事被拘捕的。我說,『我是信耶穌的,因為召會的事被捕。』他們就開口罵道:『信主是叫人作好事,也給抓進來,政府真是亂來。』於是他們把號裏最好的舖位讓給我,給我許多的照顧。我感激他們,更感謝愛我、保守我的主!

第一次審問時,也是那三位科級幹部。我對他們說,『我只是為了信仰,為了召會的事。你們要判我多少年刑都可以,我不會顧惜自己。』他們說,『政府不一定要判你刑,只是要把一些問題弄清楚。』他們題的第一個問題是,黑龍江那麼遠的地方,怎麼也有人寫信給你?因為他們到我家拘捕我時,我正在回覆黑龍江一位姊妹的信。我回答說,『在國內,好多個省的信徒都知道我,瞭解我,他們有甚麼信仰上的問題都喜歡寫信請教我。』我接着說,『我不但在國內出了名,就是在國外也出了名。好多個國家的信徒都知道我。我之所以出名,就是因為被你們關了一次又一次,並且被判了這麼多年刑。』他們三位聽了,都不禁點頭稱是。

在獄中,我重寫了『我今所行路程』這首詩:

一  我今所行路程風狂浪大苦,

  天上太陽星辰多日不顯露,

  甚至活命指望好像都絕了,

  但我信神應許必定不動搖。

二  主怎樣對我說,事怎樣成就,

  主靈幫助,我終必得救。

  願我不憑眼見,完全憑信心,

  除去疑惑憂驚,因信蒙憐憫。

三  這次風波過後,還可有事奉,

  還可看見神蹟,還可有交通。

  願我不至喪膽,仍向主盡忠,

  直到路盡燈殘,進入榮耀中。

(『路中人之詩』六六首)

這一面寫出了主對我的應許,一面也是我對主表達的心願。

這次被囚的最後一天(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)清晨,我想再一次禁食禱告,可是我裏面很清楚有聲音說,『不必禱告,只要讚美。』我就默默的向主讚美,相信祂今天會放我出去。可是整個上午都沒有動靜,午飯喫過,大家要準備去午睡的時候,幹部走進來說,『某某人,整理好東西回去。』全號的犯人歡呼起來,立刻幫助我拿東西送我出獄。這四十天來,犯人們對我頂照顧,我也將神的福音分給了他們。這實在是神又一次恩待了我。

出獄以後,我纔知道在我被捕的幾天內,大陸各省以及海外好多個國家的弟兄姊妹都在為我禱告,這實在給我看見了基督身體的實際。海口有一位病在床上快要離世的老弟兄還為我禱告,漁溪一位只有四歲的小女孩也為我禱告。在這些弟兄姊妹身上,我再一次看見了主的愛和肢體的愛。

六 又被判三年刑

親愛的,有火煉的試驗臨到你們,為要試煉你們,不要以為奇怪,似乎是遭遇非常的事,倒要照著你們有分於基督苦難的多少而歡樂,使你們在祂榮耀顯現的時候,也可以喜樂歡騰。(彼前四1213

他們是基督的執事麼?我瘋狂的說,我更是!論勞苦,是更多的;論下監,是更多的;(林後十一23上)

只要我們與祂一同受苦,好叫我們也與祂一同得榮耀。(羅八17下)

一九九四年以後,神量給我的事奉範圍不斷擴大。大陸北方各省都有弟兄姊妹前來尋求交通。福音在福清全縣也越加廣泛的開展。自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八年,每年受浸人數都超過了兩千人,一九九五年甚至達到三千餘人。很多青年人蒙恩,並火熱追求,我們也越加注重成全的工作。福清的同工們仍保持同心,主的祝福明顯加增。

一九九六年,全國性打擊的風暴興起之後,難處也臨到我的身上。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我被宣告逮捕,關進監獄裏十二天後被保了出來。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,法院開庭宣判我三年刑,我再次入獄被關了一個月。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晚,我又被關進監獄。不久因為我的妻子病重,生命垂危,六月二十五日我又被保了出來。這次我在獄中寫了『主,我不能沒有你』這首詩歌:

一  我不能沒有你,

    哦,主耶穌!

    萬事都可丟棄,

    惟要我主。

(副)

    哦,救主,我真需你,

    無時刻不需你;

    在此百般試煉中,

    更需要你。

  我不能沒有你,

    哦,主耶穌!

    你活在我靈裏,

    作我幫助。

三  我不能沒有你,

    哦,主耶穌!

    無你就無安息,

    就無滿足。

四  我不能沒有你,

    哦,主耶穌!

    惟你能賜恩力,

    慰我苦楚。

五  我不能沒有你,

    哦,主耶穌!

    我要常在你裏,

    盡享安撫。

(『路中人之詩』六七首)

在這三年期間,我進監、出監一共三次,現在還是保外就醫的。不管苦樂禍福,我都願意順服,只願神的旨意成功在我的身上,只願我能榮耀主的名!

這次法院判我三年刑的罪名是『擾亂社會秩序』。判決書列舉了兩個事實:一、一九九二年我在福州召集了一次福建省同工聚會;二、我在幾次服刑前後編寫了『路中人之詩』,宣揚李常受的觀點。我答辯說,同工聚會只是在一個信徒的家裏開了一天,談些信仰的事,人數也不多,怎麼會擾亂到福州的社會秩序?『路中人之詩』我於一九七三年就已經寫好了,李常受的書則是在一九八○年以後纔由國外傳進來的,怎麼能說我的詩歌宣揚他的觀點呢?我在獄中曾寫了一分聲明給法院,大意是這樣的:『我的信仰完全以聖經為依據,我信仰的中心就是耶穌基督,因此我不承認我所參加的是「邪教」或「呼喊派」。我所寫的「路中人之詩」只是宣揚聖經的觀點,其中有很多聖經節為證,絕不是宣揚甚麼人的觀點。再者,這些詩歌只是在一部分信徒中吟唱,怎麼會擾亂到社會的秩序?』事實雖是如此,我還是被判了三年刑。待續(林子隆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