愛與自由(一)

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要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的出去。他若單身進來,就可以單身出去;他若有妻子,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。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就要歸與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倘若奴僕明說,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;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,又要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裏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」(出廿一16

我一直是個表面乖乖、骨子怪怪的「兒童班」(俗稱主日學)信徒,父母都在召會中服事,我沒有選擇地必須接受他們的信仰。相對於某些同儕到召會是為了尋求溫暖與被理解,但我必須認識聖經,學習擺上自己那一份,打掃、招待、飯食、司琴、申言,照顧比我更小的兒童或青少年。

召會是我家庭生活的延伸,我被束縛,義務多過自由,壓力大於享受。從小讀經,舊約難讀,尤其是出埃及記。它詳載以色列人如何擺脫在埃及的為奴生活,跟隨摩西前往神所應許的美地。因着不聽領導、意見多又自以為是,三天的路程硬是走了四十年。細節繁瑣不及備載,他們在曠野走着痛苦,我看了更辛苦,畢竟,這到底關我甚麼事啊?讀讀停停,同伴們都戲稱我永遠出不了埃及。而且其中許多規定之於我,鬥屬過時不合邏輯,如二十一章,奴僕與主人的關係。︱待續(卓曉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