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詩篇119篇,基督是律法的實際。基督是作為神的話之律法的實際,這表徵基督乃是神所呼出的活話。寫成的話是字句,但活的話乃是那靈,律法是基督這人位,而基督的人位乃是那靈,因此,基督作為那靈,乃是律法的實際。律法有兩面,字句的一面和那靈作神福分之實際的一面。我們就近律法的態度,若只是關切字句的誡命,我們所有的就是律法在殺死人;然而,我們若將律法的每一部分︱所有的誡命、典章、律例、訓辭和判語,當作我們所愛之神呼出的話,我們就會有律法賜生命之靈的這一面。
律法的功用消極的一面,暴露人的罪,叫罪人服在神面前;帶着律例、典章和儀文,將神所揀選的人看守在其監管之下,好帶他們歸於基督。積極的一面,律法是神活的話,將活神供應給尋求祂的人,分賜到那些愛律法的人裏面,是甦醒人的魂、快活人的心,帶來救恩,是使我們得堅立、安慰並滋養我們,使我們享受神作我們的業分,享受神的面,使我們享受神作我們的藏身之處和盾牌、幫助和善待,也使我們有智慧並且通達,是賜給我們正確的明辨和知識,是保守我們不犯罪、不走一切的邪路,保守我們不絆跌、使我們的腳步穩當、並使我們勝過罪惡。
律法在我們的經歷中是積極的或是消極的,在於我們的心接受律法的情形:我們若愛神,謙卑自己,藉以接觸祂並住在祂裏面,律法就要成為管道,將神聖的生命和本質傳輸給我們,作我們的供應和滋養。我們在生命、性情和彰顯上與神成為一,並自然而然過彰顯神且符合祂律法的生活。然而,我們到律法這裏來,若不在愛裏尋求神,反而把律法與活的神這生命的源頭分開,那原本為要帶進生命,本身卻不能賜生命的律法,對我們就成為定罪和殺死的元素。
與律法有關的有兩種人:第一種是守字句的人,由熱中猶太教者和大數的掃羅為例。第二種是尋求神的人,由詩人(特別是119篇的著者)和使徒保羅為例。他們全心尋求神、愛神的名並記念神的名、求神的面、求神用臉光照他們、行在神面前、將神的律法當作祂的話、神的話在他們口中比蜜更甜、神的話對他們比精金更寶貴、神的話是他們腳前的燈、路上的光。
愛神的尋求者對神活話之律法的態度:他們揀選、相信神的話、向神的話舉手、愛神的話、因神的話喜樂、嘗、歌唱、看重神的話、對神的話有完全的心、羨慕神的話、以禱告仰望神的話、信靠、默想、揣摩神的話、在萬事上以神的話為正直、學習、寶貴、將神的話珍藏在心裏、記念而不忘記神的話、畏懼神的話、緊緊跟隨神的話、轉步歸向神的話、遵守並實行神的話、遵行神的話並奔跑神話語的道路。(熊掌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