照內裏規律作神的子民

 

我讀李常受文集1964年第四冊,一點的心得,很得滋養,跟大家分享。

舊約分為律法和申言者,律法的規條是照着神的屬性,所以是不能更改的。你必須愛人,其他任何人也必須愛人。不需要尋求主的引導我們是否愛人,因為這是照着神性情的事。這是律法的規條。

 

另有申言者的功用,是為着引導。如,我們無法從律法的規條知道是否要與某人結婚;當然,除非這婚姻違背了律法,規條纔派得上用場。

 

所以對舊約的以色列子民,律法是為着規律,申言者是為着引導。同樣的,在新約裏,我們基督徒有生命之律在裏面作規律,也有聖靈的膏抹在裏面作引導。

希伯來書十章16節說,「主說,這是那些日子以後,我要與他們所立的約:我要將我的律法賜在他們心裏,並且將這些律法寫在他們心思裏。

 

許多基督徒尋求勝過罪,然而我們若學習與神合作的功課,讓祂將祂的律法銘刻在我們的心思、情感和意志裏,我們就不需要尋求勝過罪,我們裏面會有更深的東西。然後我們會經歷變化,就是內裏新陳代謝的改變。

 

必須單純的愛主,不帶着任何動機;這樣的愛主帶進生命的湧流和生命的交通。最後把我們變化成祂的形像。

 

感謝主,主將生命的律法放在我們心裏,並且刻在我們心裏,願意照着內裏的規律作神的子民。阿們。(北斗  鄧志堅)